科研成果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促进南京晓庄学院(以下简称学校)科技成果转化,规范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维护学校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发〔20161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5号)、江苏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苏发〔201818号)和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关于省属高等学校加快贯彻落实科技创新政策的通知》(苏教科函〔2019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是指执行学校的工作任务或利用学校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具有实用价值的职务科技成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第四条 科技成果转化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尊重市场规律,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依照合同的约定,享受利益,承担风险,不得侵害学校合法权益。

第二章  组织实施与管理

第五条 学校设立技术转移中心(办公室挂靠科研处),主要职责为:

(一)贯彻落实国家、省、市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决策部署;

(二)加强学校与政府、企业和社会团体的配合,协同推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三)负责科技成果转化孵化平台建设,搭建政、产、学、研相结合的创新体系;

(四)负责建立科技成果库,发布科技成果信息,推动科技成果与产业、企业需求有效对接;

(五)协助成果完成人制定科技成果转化方案,组织可行性论证和评估工作;

(六)负责通过培训、市场聘任等多种方式建立成果转化职业经理人队伍;

(七)负责科技成果转化的后续跟踪服务,积极争取国家、省、市和社会投资人的资金支持;

(八)按照学校规定,开展与科技成果转化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学校外派的科技合作机构是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与地方政府、企业等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促进学校科技成果在地方转化落地。

第七条 学校科技成果可以采用下列方式进行转化:

(一)自行投资实施转化;

(二)向他人转让该科技成果;

(三)有偿许可他人使用该科技成果;

(四)以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

(五)以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折算股份或出资比例;

(六)其他协商确定的方式。

第八条 不论以何种方式实施科技成果转化,都应依法签订合同,明确各方享有的权益和各自承担的责任,并在合同中约定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产生的后续改进技术成果的权属。

第九条 科研处组织相关单位及人员采取多种形式,进行科技成果遴选、论证,提出转化方案,通过路演、项目对接会、成果交易会等多种方式寻找与政府、企业、资本等方面的合作,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实施。

第十条 科技成果完成人应积极对科技成果提出转化建议或方案,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第十一条 对拟转化的科技成果,由科技成果完成人或成果转化负责人拟定合同,合同按照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相关规定流程履行审批、报批手续。

第三章  收益分配与奖励

第十二条 以技术转让或许可方式转化的,学校将转让或许可净收入的80%奖励给科技成果完成人,20%划归学校科技成果转化专项基金。

第十三条 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实施转化的,学校将作价投资取得股份的90%奖励给科技成果完成人,其余10%作为学校股权。

第十四条 重大基础研究和原始创新成果完成人可享有该成果转让100%收益。

第四章  相关政策及责任

第十五条 完善有利于科技成果转化的评价激励等方面的人事政策,建立针对学院的科技成果转化的考核机制。对在科技成果转化及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十六条 经学校允许,教职工可通过兼职、挂职、参与项目合作等方式,到相关企业及其它组织机构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或创新创业活动。

第十七条 经学校允许,教职工可离岗创业,从事与其学术领域有关的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但所创办企业不得侵犯学校知识产权。

第十八条 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归学校所有,未经学校书面授权同意,任何个人或单位擅自实施或擅自与他人合作实施学校职务科技成果的,学校有权收回既得利益并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科技成果完成人不得阻碍科技成果的转化,不得将科技成果及其技术资料占为己有,侵犯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校允许,泄露学校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或者擅自转让、变相转让学校科技成果的,学校有权收回其既得利益并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加强对知识产权的管理和保护。

第二十二条 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相关规定,切实防范道德风险、廉政风险和法律风险;加强对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监督检查,对不作为、乱作为的行为严肃问责;对借机谋取私利、高利益输送的违纪违法问题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与国家有关规定不一致时,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解释权在科研处。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南京晓庄学院 

2019615

南晓院委〔2019〕46号:关于印发《南京晓庄学院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