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教育部35号令)和《南京晓庄学院章程》等规定,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学术委员会建设、保障学术委员会有效发挥作用,结合学校实际,订本章程。

第二条  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和咨询等职权,在学校学科建设、学术发展方面发挥决策咨询和智库支撑作用,在学术评价、学风建设等方面发挥主导作用。

  学术委员会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学术平等的根本理念。倡导学术自由,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质量,维护学校学术声誉,服务学校发展战略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障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在教学、科研和学术事务管理中发挥主体作用

机构组成

  学术委员会包括校学术委员会、二级单位学术分委员会。校学术委员会设秘书单位挂靠校科研管理部门

校学术委员会可根据工作需要下设专门委员会,设立程序为秘书单位根据委员建议提出,经校学术委员会讨论通过确定。

各专门委员会和学术分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学术委员会授权及各自程开展工作,向校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学术委员会由不同学科、专业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其委员构成应与学校的学科、专业设置相匹配。校学术委员会的委员人数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或正高职称人员,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青年教师占有适当比例

校学术委员会根据需要聘请一定数量的校外专家,担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特邀委员由校长或校学术委员会主任提名,经校学术委员会同意后确定。特邀委员不占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名额。

  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副主任委员2-3名,候选人由校长提名,校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校根据学科、专业构成情况,合理确定二级单位的委员名额,保证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具有广泛的学科代表性和公平性。

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产生,经自下而上的酝酿推荐等程序产生正式候选人按差额选举产生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学术造诣较深,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

(三)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四)年龄一般不超过60岁,身体健康。原则上在法定退休年龄前能够完成一届学术委员会工作。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校学术委员会主任提出、全体委员会议审议通过,报校党委常委会批准,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不能认真履行委员职责或违反委员义务的;

(二)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三)本人主动书面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四)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十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校长聘任,任期一般为4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一般不超过2届。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任期内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的调整,可由秘书单位根据章程提出建议人选,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同意,报校党委常委会审定

职责权限

第十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校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校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五)学校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  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术道德、遵循学术伦理;

(二)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学校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对下列事项负有保密的义务:

(一)委员在会议中发表的涉及个人、学科和单位评价的言论;

(二)学校、二级单位的技术秘密与商业秘密;

(三)学术委员会认为应当保密的其它事项。

有违反保密规定的,经查实按相关保密规定处理,并可取消委员资格。

第十  校学术委员会的主要工作职责如下:

(一)审议学校学科、科研改革的重大规划与措施;

(二)审议学校学科、专业设置和重大科研的计划方案;

(三)审议学校申报的重大个人学术荣誉;

(四)审议教师及其它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中的有关学术评价事宜

(五)评价科研和有关社会服务的重要学术成果;

(六)接受学校委托对有关学科建设、人才培养、学术研究、创新平台和队伍建设等涉及学术问题的重大事宜提供咨询意见;

(七)负责学术道德伦理建设与纪律监督,调查、评议和裁定学术纠纷、学术失范行为,维护学术秩序;

(八)其它有关学术工作的审议、评价和咨询;

(九)指导学术分委员会的工作。

第十  校学术委员会下设学术道德与伦理委员会,负责校学术道德与伦理建设,调查评判学术不端行为,裁决学术纠纷

运行制度

十六  校学术委员会每学至少召开2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校学术委员会主任或者校长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校学术委员会可以授权专门委员会处理专项学术事务,履行相应职责。

第十  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提前确定议题并通知与会委员。遇特殊情况,经学术委员会主任提议,与会1/3以上委员同意,可以临时增加议题

第十  学术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必要时,可委托一位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

校学术委员会召开会议时,可根据相应事项性质邀请特邀委员列席会议。特邀委员享有本章程第十一条所规定的相关权利,但不具有表决权

十九  学术委员会委员在讨论、审议或评定与本人及其亲属有利害关系的事项,或者有其它可能影响公正结果的情形时,应当回避。

第二十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时,应当履行请假手续。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不得委托其他委员代投票表决。

第二十  学术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2/3及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和做出表决。委员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从应到委员的基数中扣除:

(一)按规定需回避的委员;

(二)因不可抗拒的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

第二十  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获得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方式表决。

第二十  同一事项在同一次学术委员会会议中不进行第二次表决。学术委员会认为需要表决的事项存在尚待调查的问题,经半数以上出席会议的委员同意,可以决定对该事项暂缓表决。

第二十  学术委员会在召开会议时,如认为有必要,可要求有关当事人或专家到会陈述意见或接受询问。

第二十  遇有紧急事宜需要表决时,学术委员会主任可决定通讯或在线方式进行

第二十  学术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议题需要,设立旁听席,允许相关学校职能部门、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列席人员具有旁听权以及陈述权,但不具有表决权。

经过学术委员会表决形成的结论或对重要事项审议并做出的决定根据所涉事项性质在相应范围内公示,并明确相应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经1/3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终局结论。

第二十  学术委员会逐步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度对学校整体的学术水平、学科发展、人才培养质量等进行全面评价,提出意见、建议;对学术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学术委员会年度报告制度建立以后,可以适当形式提交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学术委员会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成立评议组、评审组和专题组。

  

二十九  二级单位学术分委员会,可结合本单位学科、专业实际,参照本章程实施或制定分委员会章程。

三十  本章程解释权在校学术委员会。